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

人格权是人权在民事法律中的具体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人格权法律制度独立成编,彰显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基本原则。坚定不移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更好推动包括人格权在内的人权司法保障事业发展,是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不懈追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为人权事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年,全国法院受理一审人格权纠纷案件件,同比增长19.2%,其中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精神性人格权纠纷同比均有增长,这反映出人民群众维护人权的司法需求不断增强、人民法院人权司法保障的任务更加艰巨。

今年是民法典施行的第二年。为彰显人民法院人格权司法保护显著成果,指导全国法院正确适用民法典人格权法律制度,树立行为规则,明确裁判规则,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教育、评价、指引、示范功能,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评选出九个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这九个案例,均为民法典颁布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已判决生效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典型示范意义的案件。分别为:未成年人姓名变更维权案、养女墓碑刻名维权案、网络竞价排名侵害名称权案、智能算法软件侵害人格权案、知名艺人甲某肖像权和姓名权纠纷案、金融机构怠于核查更正债务人征信记录引发的名誉侵权案、物业公司因业主负面评价引发的名誉侵权案、可视门铃侵害邻里隐私权案、非法买卖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

现将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

目录

1.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应遵循自愿和有利成长原则

——未成年人姓名变更维权案

2.养女在过世养父母墓碑上的刻名权益受法律保护

——养女墓碑刻名维权案

3.用竞争对手名称设置搜索关键词进行商业推广构成侵害名称权

——网络竞价排名侵害名称权案

4.人工智能软件擅自使用自然人形象创设虚拟人物构成侵权

——“AI陪伴”软件侵害人格权案

5.具有明显可识别性的肖像剪影属于肖像权的保护范畴

——知名艺人甲某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

6.金融机构长期怠于核查更正债务人信用记录可构成名誉侵权

——债务人诉金融机构名誉侵权案

7.未超出必要限度的负面评价不构成名誉侵权

——物业公司诉业主名誉侵权案

8.近距离安装可视门铃可构成侵害邻里隐私权

——人脸识别装置侵害邻居隐私案

9.大规模非法买卖个人信息侵害人格权和社会公共利益

——非法买卖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一

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应遵循自愿和有利成长原则

——未成年人姓名变更维权案

一、简要案情

年10月,被告向某云与原告向某杉(未成年人)之母郑某离婚,约定原告由母亲郑某抚养。原告跟随郑某生活后,郑某将其姓名变更为“郑某文”,原告一直使用“郑某文”生活、学习,以“郑某文”之名参加数学、美术、拉丁舞等国内、国际比赛,并多次获奖。年12月,被告向某云向派出所申请将原告姓名变更回“向某杉”。在原告姓名变更回“向某杉”后,其学习、生活、参赛均产生一定困扰。原告及其母亲郑某与被告向某云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将原告姓名变更为“郑某文”。审理中,原告到庭明确表示,其愿意使用“郑某文”这一姓名继续生活。

二、裁判结果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姓名是自然人参与社会生活的人格标志,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的规定,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父母离婚后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纠纷处理,应坚持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本案中,原告多年来持续使用“郑某文”这一姓名,该姓名既已为亲友、老师、同学所熟知,也已成为其人格的标志,是其生活、学习的重要组成部分。原告作为年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已经能够理解该姓名的文字含义及人格象征意义,结合其多次参加国际、国内赛事的获奖经历以及自身真实意愿,继续使用该姓名,有利于原告的身心健康和成长。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配合原告将户籍登记姓名变更回“郑某文”。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适用民法典保护未成年人合法姓名变更权的典型案例。实务中,因夫妻离异后一方变更未成年人姓名而频频引发纠纷。本案审理法院坚持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将民法典人格权编最新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机结合,充分听取具有一定判断能力和合理认知的未成年人的意愿,尊重公民姓名选择的自主权,最大限度的保护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利益,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二

养女在过世养父母墓碑上的刻名权益受法律保护

——养女墓碑刻名维权案

一、简要案情

原告石某连系已故石某信夫妇养女和唯一继承人,被告石某荷系石某信堂侄。石家岭社区曾于年对村民坟墓进行过搬迁,当时所立石某信夫妇墓碑上刻有石某连名字。年夏,石家岭居委会进行迁坟过程中,除进行经济补偿外,新立墓碑由社区提供并按照各家上报的名单镌刻姓名。石某荷在向居委会上报名单时未列入石某连,导致新立墓碑未刻石某连名字。石某连起诉请求判令石某荷在石某信夫妇墓碑上镌刻石某连姓名,返还墓地搬迁款,赔偿精神损失。

二、裁判结果

一审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的规定,除法律规定的具体人格权外,自然人还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权益。逝者墓碑上镌刻亲人的名字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后人对亲人追思情感的体现,对后人有着重大的精神寄托。养子女在过世父母墓碑上镌刻自己的姓名,符合公序良俗和传统习惯,且以此彰显与逝者的特殊身份关系,获得名誉、声望等社会评价,故墓碑刻名关系到子女的人格尊严,相应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原有墓碑上镌刻有养女石某连的姓名,石某荷在重新立碑时故意遗漏石某连的刻名,侵害了石某连的人格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一审判令石某荷按民间传统风俗习惯在石某信夫妇墓碑上镌刻石某连姓名、石某荷返还石某连墓地拆迁款元。二审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养子女在过世养父母墓碑上刻名的权益关涉人格尊严和人格平等,符合孝道传统和公序良俗,本案将此种人格权益纳入一般人格权予以保护,回应了社会发展所产生的新型人格权益保护需求,对类似案件处理具有参考价值。

案例三

利用竞争对手名称设置搜索关键词进行商业推广

构成侵害名称权

——网络竞价排名侵害名称权案

一、简要案情

某虎公司系某搜索引擎运营商,旗下拥有搜索广告业务。甲公司为宣传企业购买了上述服务,并在3年内间断使用同行业“乙公司”的名称为关键词对甲公司进行商业推广。通过案涉搜索引擎搜索乙公司关键词,结果页面前两条词条均指向甲公司,而乙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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